本协议缔约方为百度注册用户(即签署了《百度用户协议》的网络用户,下称“用户”)与百度公司(下称“百度”)。
用户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百度责任的条款,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且完全接受本协议及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的全部约定或规定。如用户不同意本服务协议及/ 或随时对其的修改,可以选择不参加本保障计划;一旦用户向百度发起保障申请,就将视为用户已经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协议各项内容及百度对本服务协议及保障计划随时作出的修改,同时还表明用户已经完全同意百度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关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一. 总则
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旨在为网民营造一个安全、可靠、诚信的网络环境,让网民放心地使用百度搜索。
二. 保障计划定义
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是指百度注册用户在登录百度账户状态下,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带有“保”字保障标识的搜索结果网站、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的搜索结果网站,或在百度信誉档案页点击商家“基础信息”栏目中的“网站地址”进入的网站,或在百度联盟网站上点击带有“百度网盟推广链接标识”的网站,因相关网站经营者采取假冒官网或假冒行政许可资质、网络钓鱼等诈骗行为,致使用户与之发生交易后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用户可按照本保障计划的有关规则向百度申请保障金,并得到百度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相关支持。
三. 保障条件及范围
应同时具备以下(一)至(六)款列明的各项条件,用户方可申请百度网民权益保障服务:
(一)用户应符合条件
1. 用户应为百度注册用户,且仅限于自然人;
2. 用户点击相关网站链接时其百度账号处于已登录状态;
3. 用户点击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定义的纳入保障计划范围的网站后,自相关网站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即发生实质交易)并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
4. 用户按照本条第(六)款向百度提交清晰且足以辨识的材料.
(二)纳入保障计划范围的网站
并非所有网站都属于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只有在百度搜索结果列表中带有“保”字保障标识的搜索结果网站、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的搜索结果网站,或在百度信誉档案页点击商家“基础信息”栏目中的“网站地址”进入的网站,或在百度联盟网站上带有“百度网盟推广”链接标识,或在百度信息流中有“广告”标识的链接,才属于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 但上述网站中的链接指向的第三方网站,以及用户与平台类网站(信息发布平台或网上商城等)中的第三方经营者发生的交易不在保障范围内。 具体如下:
1. 带有“保”字保障标识或百度信誉“V”标识的百度搜索结果;
2. 在百度信誉档案页中,点击商家“基础信息”栏目中的“网站地址”进入的网站;
3. 带有“百度网盟推广”链接标识的展现形式为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展现条件的推广链接内容:
带有白色或灰色百度LOGO;
点击百度LOGO后能够链接到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
鼠标置于推广内容,浏览器左下角显示为以http://www.baidu.com/cpro.或http://cpro.baidu.com/cpro开头的跳转链接。
4. 在百度信息流中有“广告”标识的链接。
(三)属于保障范围的情形
1. 网站系钓鱼、诈骗网站;
2. 网站假冒他人企业行政许可资质、假冒他人官方网站。
(四)不属于保障范围的情形
用户因以下情形产生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障范围,无权向百度申请保障:
1. 用户明知或应知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涉黄、涉赌、非法产品/信息交易、违法网络兼职、商业信誉作弊等),但仍与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入保障范围的网站经营者进行交易而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的;
2. 用户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
3. 用户未自点击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纳入保障范围的网站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且发生支付行为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第(六)款向百度提起书面保障申请的;
4. 按照一般理性消费者的判断标准,用户对来自网站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风险的判断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经济损失的;
5. 用户已经就其损失向网站经营者主张赔付、或向第三方发起保障申请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诉求后,又与该网站进行交易而遭受经济损失的;
6. 用户与网站经营者之间因不当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引发的消费纠纷,或因网站经营者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中止/终止交易、停业或破产倒闭等,导致用户遭受的任何损失;
7. 用户与网站经营者未发生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实质性交易或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网站经营者或任何第三方已赔偿或补偿了用户经济损失,或用户经百度协助已挽回经济损失的;
8. 用户与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骗保,或用户在未发生保障情形或未遭受任何损失前提下谎称发生了被保障情形或伪造损失证据的,或用户因从事非法行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9. 用户有损害百度商誉、扰乱百度正常经营秩序言行的;
10. 用户因从事标的物价值不易判断的交易行为的,或从事的交易行为本身存在较大风险的,或自身应对交易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如购买文物、民间收藏品等特殊商品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11. 网站经营者自身、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事先知晓将发生保障情形的人员所遭受的任何损失;
12. 百度对用户的保障结束后,用户又追加保障申请的;
13. 用户直接经济损失以外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精神损害或其他损失;
14. 经百度审核确认属于因非生活消费需要而发生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个人理财、生产、经营等消费活动,百度仅在限额内支付相应的保障金额,具体参见保障额度条款。
其他根据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政策及百度信誉V认证等政策不符合本协议第三条(一)至(二)款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保障额度
对于用户直接登录百度保障官网(http://baozhang.baidu.com/)提出的符合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保障范围的保障申请,经百度审核确认属于因生活消费需要发生损失的,百度可能支付的保障金额度以用户登录百度账号并点击了纳入保障计划范围的网站后实际已经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及间接损失)为限;经百度审核确认属于因非生活消费需要而发生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个人理财、生产、经营等消费活动,百度可能支付的保障金额度为每个用户与同一纳入保障计划的网站经营者交易导致损失的单笔保障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每个用户在同一个自然年度的保障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含8万元)。
(六)用户投诉时,需向百度提交以下清晰且足以辨识的书面材料
1. 投诉人的百度账户、真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E-mail、身份证明及投诉人本人手持身份证明原件的清晰照片;
2. 被投诉的网站网址(URL)、网站截图、网站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负责人或联系人信息等;
3. 投诉事实与理由;
4. 申请获得的保障额度;
5. 各类证明材料,如磋商记录、合同、发票、收据、付款证明、运输单证(如快递单等)、货物或服务照片、损害后果证明等;
6.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投诉网站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用户应提交公安机关的相关报案、立案证明;
7. 百度认为对向用户提供保障服务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 协助维权通道
对于以上不属于保障范围的情形,在用户主动发起保障申请后,百度可协助用户通过百度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和解平台等相关机构进行维权。
五. 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 当百度注册用户在登录百度账户状态下点击带有“保”字保障标识的百度搜索结果网站、带有百度信誉“V”标识的百度搜索结果网站,或在百度信誉档案页点击商家“基础信息”栏目中的“网站地址”进入的网站,或带有“百度网盟推广”标识的网站链接,或者直接点击“百度健康”、“百度教育”、“百度爱玩”、“百度微购”平台中的相关网站,因网站经营者假冒他人官网或假冒行政许可资质、网络钓鱼等诈骗行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向百度提起保障申请,经认定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及范围的,百度将依据保障规则给予用户保障。
2. 在符合保障条件及范围的情况下,用户有权不提起保障申请或放弃要求百度给予保障金。
3. 用户向百度提起保障申请,有义务按照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规则提交所有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交的所有材料、做出的任何陈述、承诺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愿意就此承担完全独立的法律责任。用户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或违背上述保证的,百度不予保障;百度已经支付保障金的,有权向用户追回,并要求用户赔付百度因此遭受的损失,同时百度有权配合相应机关追究用户骗赔的行政、刑事责任。
4. 百度向用户支付保障金后,用户同意将其对网站经营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百度,百度因此取得了向网站经营者独立且单独的追偿权利。
5. 为便于核实用户申请,协助处理用户与网站之间的纠纷,用户同意百度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披露、转发给被投诉方及相关的争议解决第三方。为推广百度保障计划、向不法网站经营者追责等目的,用户同意百度披露其保障申请的案情概要(包含部分个人信息)。
6. 用户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协议及百度针对保障计划制订并公示的其他有关规则,支持并配合百度核查相关事实并提供全部相关材料。为保证百度有效审核保障申请或行使向网站经营者的追偿权,用户有义务按百度要求向百度移交相关证据原件。
7. 用户应对向百度提供的自身的银行帐号等收款渠道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用户个人原因导致提供的收款渠道信息错误,对此百度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用户向百度发起保障申请,即意味着用户同意严格遵守百度网站发布的针对保障计划的所有规则,并同意以最新的规则文本作为处理保障申请的依据。
9. 用户承诺:同意由百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解决其与网站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10. 用户保证:百度支付保障金后,未经百度事先书面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保障申请的任何内容。
六. 百度的权利与义务
1. 在收到用户的保障申请后,百度有权依据保障规则对该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向其提供保障服务,用户同意百度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用户的申请。
2. 如用户根据本协议规定及保障计划有关规则提起保障申请,百度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保障计划有关规则及用户提供的资料和证据,百度自行或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判断并确定用户申请是否成立,如申请成立,百度将根据用户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向用户提供的银行帐号等收款渠道支付保障金。
3. 用户知悉并完全同意百度有权随时修改、更新、暂停或永久终止保障计划,无需对用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百度向用户支付保障金后,即合法取得用户对网站经营者的相应追偿权,有权向网站经营者追偿已支付的相应保障金。
七. 有限责任
1. 为有效地对用户的保障申请进行判定,百度将对用户在保障范围内的网站链接的点击内容进行记录,保存期间为自点击日起算的90个自然日,对于超出上述期限的记录将被自动清除,用户充分知悉此情况并认可百度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百度承诺所记录的用户点击内容仅使用于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除此之外,非用户授权,非相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或百度自身的合法利益,百度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用户的点击内容。
2. 百度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仅根据保障计划有关规则向用户收取有关证据,并仅对用户与网站经营者提交的投诉或答辩及其证据材料进行表面的形式审查,且依凭普通人的理解与辨识能力实施判断,而并无义务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做出准确判断,无法保证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如由于用户过错导致百度或第三方调解机构无法做出准确保障判断,百度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一旦发现用户存在骗保等行为,百度有权追回保障金、公开用户投诉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无论何种情形,用户同意百度向其支付的保障金的最高上限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执行。用户未自点击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纳入保障范围的网站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且发生支付行为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五)、第(六)款向百度提起书面保障申请的,即视为用户主动放弃申请保障的权利。
八. 其他
1. 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
4. 百度对本协议、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及百度信誉V等产品的所有内容享有修订权及法律范围内的最终解释权。
5. 本《百度网民权益保障计划服务协议》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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